卓国富,1938年12月生,北京人,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二级律师,近期转入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执业。曾在检察院、公安部门从事违纪、批捕、预审、政保等工作十年有余;曾任福建南平律师事务所、福建省律师协会业务研究部负责人;1986年率先提出为台胞提供法律服务,并负责组建****家对台服务的专门律师事务所福建台胞律师事务所;1995年6月起创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以及南平分所。1994年至1995年曾为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常务理事,因创建国富律师事务所,自行辞职。
1981年1月始从事兼职工作,1982年3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至今,办理各类法律事务2500多件(商事、金融、建设工程占60%),其中重大法律事务近300件。曾参与厦门嵩屿火电合作项目(30多亿元,后又增资达42亿元)合作协议、章程及建设总承包合同的修改、全套谈判法律事务,曾为福建水口水电建设项目、南平峡阳水电建设项目承包施工合同审查修改提供服务,直接参与了厦门纺联大厦外商投资承包经营项目、世界**香精大王投资项目、八一服务社房屋长期租赁(四万平方米)项目的谈判及合同的草拟、审查、修改;曾为某大企业三次境外借货项目达6000万美金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获得成功;曾为某知名外贸公司一起800万美金的境外担保纠纷的解决提供建设性法律服务;曾代理多起涉外合资纠纷国际仲裁案并取得理想硕果。历年来办理金融、房地产、企业合资、合作等上千万元以上经济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有40余件。曾在1983年9月间在浙江省金华地区中级法院办理丁某某反革命性质案件,无罪判决,是福建省律师**起赴外省办理的刑事案件,在金华地区颇引起轰动;1986年4月承办轰动全国的杜国桢刑事案,担任郑某某受贿罪的辩护人,无罪判决,对此《律师与法制》采访予以专题报导;1988年9月间经办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唐某中篇纪实小说《太姥山妖氛》诽谤自诉刑事案;1998年在福州办理外商谢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案金额900多万元),检察机关不予批捕;1998年在福州承办林某某故意杀妻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1995年在松溪县承办宋某某伪证包庇罪案,无罪判决;1997年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方某某挪用公款60万元,无罪判决;2000年在邵武市承办饶某某滥伐林木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决定不予起诉;1989年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王某某绑架撕票致死案,此罪不成立;1987年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王某某(16岁)流氓罪申诉案,无罪判决;1988年在福州办理李某某抢劫罪申诉案,无罪判决;1987年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陈某某等父子三人故意杀人罪申诉案,父判死缓,并于1994年获无罪判决,等等。此外还担任过数十家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常年法律顾问,特别是担任1995年、1996年两届福建省投资贸易洽谈会组委会首席法律顾问,在境内外颇有影响。
曾于1984年与沈鲜络律师撰写《关于加强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的讲话稿》、《关于维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讲话稿》,在南平地区刊印成册,进行普法教育深入人心;1986年在福建律师杂志执笔发表《刑事辩护质量调査分析》;1986年与谭成祖律师合作在福建律师杂志执笔发表《平潭岛开发开放需要加强法律服务配套建设》一文,率先提出对台湾同胞提供法律服务配套建设的观点;1999年在律师与法制杂志发表《两岸律师携手合作,一对情侣喜结良缘》,提出涉外婚烟登记代理的观点。
从事律师事业三十八年来,对金融、房地产、建设工程、涉外经济、投资合作以及刑事等法律事务有较深的造诣,对非诉讼各种项目合同的草拟、谈判具有较丰富的经验,誓为社会主义的法治的正义、公正、公平建设奋斗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