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例分享 | 老人桑拿烫伤,洗浴中心应否赔偿?
北京一中院受理了一起顾客在蒸桑拿时不幸烫伤的案件。张某退休后一直注重保养,在某洗浴中心办理了会员。某日,张某一早前往洗浴中心蒸桑拿,不幸晕倒,后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抢救。出院诊断为热烧伤30%。张某认为洗浴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明知自己已年逾古稀,且自身存在多种疾病,仍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干蒸房,后失去知觉倒地被烫伤,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张某自身过错造成,故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遂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张某认为洗浴中心没有人值班,才是导致烫伤的根本原因,也从未提醒过年事已高不能消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为两鬓斑白、年逾古稀的老人,洗浴中心在为其办理洗浴卡时明知其年龄偏高,不适合一个人单独洗浴,但未明确告知张某相应的风险;张某于2017年8月24日到洗浴中心接受服务,当他独自进入洗浴区时,洗浴中心的服务人员明知其为高龄老人,不适合单独洗浴,独自洗浴存在潜在风险,但既未对其进行阻拦,亦未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且店内未张贴相关提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北京一中院改判洗浴中心赔偿张某2万余元。
提示: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物”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第二,“人”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体现在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具体而言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北京市一中院